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引导现代服务业在前海深港合作区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我市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地方配套资金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审核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审定、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流程执行。
第五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领导工作。市财政委、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专项审查,编制项目扶持计划及调整计划。
(四)组织建立扶持项目库,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交通运输委、金融办等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四)规范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提供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市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委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项目。
(一)金融业。围绕跨境人民币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中介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项目。
(二)现代物流业。围绕供应链管理、国际综合贸易、物流增值服务、物流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开展的有利于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形成高端物流新型业态集聚的项目。
(三)信息服务业。围绕信息传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项目。
(一)使用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一)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或已获得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十六条 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落户引导奖励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扶持方式。
(一)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扶持要素交易、人才服务、信息资源等平台类项目,以及对现代服务业有引领、示范、集聚效应的项目。
(四)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扶持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
(一)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等三种方式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扶持;对于公益性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扶持。
(二)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单项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采用财政资助方式的,单项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四)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单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五)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建设期内的实际贷款给予三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两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六)采用落户引导奖励方式的,单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一)在项目建设和实施中涉及的各类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等的研发、设计、采购、租赁、安装、测试、使用、升级、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项目采用技术介绍,申请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
第二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查,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拟扶持项目初审意见。
市前海管理局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扶持。
对拟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委形成项目扶持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后,由市财政委会同市前海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委应当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单独核算,按照国家有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前海管理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并抄送市财政委。
市前海管理局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检查一次,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市财政委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由市前海管理局组织验收,编写扶持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委。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